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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渝府发〔2001〕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把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作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重要标志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市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需要的人力、智力和市场资源,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巨大的潜力。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政策》,把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作为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制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规划,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鼓励国内外和本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跨越式发展,逐步缩小与国内发达地区的差距。力争到2010年使重庆软件产业的研发和生产能力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成为我市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同时把重庆培育成全国集成电路产业的一个重要研究、开发、生产基地。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大力培育软件产业

(一)市政府从2001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在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软件产业项目贷款贴息,以及为国家下达给我市的软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等。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充分利用我市北部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利条件,在我市“十五”计划中优先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级、市级软件园区的创建。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每年应从各类科技经费和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支持改造和提升我市传统产业的软件产品开发,以及企业信息化、教育信息化、政务信息化、财务及金融管理、安全保密、电子商务工程、社会保障信息化等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应用软件的研究和开发,有选择地支持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等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的发展。

(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五)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个人来渝投资兴办软件企业和从事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渝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或软件研究开发基地用地需划拨的,经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立项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优惠价的低限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按照渝府发〔2001〕3号文执行,耕地开垦费可按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规定的低限收取。

(六)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需使用的软件系统价格在2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招标方式采购。政府机构和财政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实行政府采购。

(七)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后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委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需通过GB/T19000桰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委申请认证费用资助。

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加快软件产业的发展

(一)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市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我市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内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以在我市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市集成电路或软件企业的部分,按80%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所得税税款。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积极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一)鼓励软件开发者、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注册登记和申请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人、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复制侵权软件的活动。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产品予以重点保护。

(二)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允许软件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创办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软件企业,投资者以软件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最高可达80%。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三)市政府对在软件产业发展和软件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在我市北部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第一次购买住房或轿车时由当地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前两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和的80%。

五、加快软件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

(一)市教育、人事、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逐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的计算机知识普及,支持高层次软件人才国内外研修。

(二)鼓励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