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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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社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费率浮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以下简称支缴率)、工伤发生情况等因素,核定该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费用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含历年补缴和预缴)的百分比。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共设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的,浮动费率共设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