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运输业客运 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3-03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公路
运输业客运票据和税收征收的管理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与省交通厅沟通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1999年5月1日起将全省公路
运输业客运(含城市出租车)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5月1日起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客运的国有、集体、个体、合资、联营等经营者(含城市出租车)均须使用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公路
运输业客运普通发票。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999年4月20日前将各市交通运管部门原有的库存客票进行登记清缴,在加盖税务发票专用章后,按税务发票的申购规定程序发放。经加盖税务发票专用章的客票允许与新的客运普通发票交叉使用到1999年6月30日,过期原客票作废。在此期间未加盖税务专用章的原客票停止使用。
二、新版公路
运输业客运发票的种类和样式由省交通厅提出要求,省地税局确定。公路
运输客票的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各基层征收单位,根据所辖区客运单位和个人的用票种类和数量,制定客票用量计划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客票用量计划报送所在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组织印制,套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电脑打印客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刷。
三、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公路
运输业客运发票是用票单位的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如发现用票单位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按废票处理。同时,对开具和取得票据各方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四、凡申请领用公路
运输业客运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含城市出租车)必须完备运管手续,持“税务登记证付本”并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领购客运发票。交通客票的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制定价格标准执行。
五、公路
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