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依托我市引进海内外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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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大力吸引海内外博士毕业生来渝创新创业。到2020年,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数量明显增长,进站外籍、留学回国博士和出站留渝博士后研究人员大幅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培养质量明显提升,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提供有力的高端人才支撑。
二、改革管理制度
(一)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明确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改革博士后证书发放方式,除国家实施的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放外,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放。
(三)改进设站和培养方式。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优化设站结构布局,加大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支持力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部署,争取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鼓励支持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用结合成效显著的企业独立招收博士后。完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政策措施,适度降低工作站博士后培养成本。
(四)实施分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三级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博士后管理体系。市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博士后设站单位加强博士后服务保障,积极创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完善管理办法
(五)完善招收办法。依托我市引进海内外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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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吸引海内外博士毕业生来渝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予以相应资助。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鼓励设站单位招收海外博士来渝从事博士后研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六)健全培养及评价办法。修订完善我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进一步畅通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策激励。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七)畅通退出渠道。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全职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被用人主体录(聘)用的,应及时报送博士后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享受相关资助政策,且原则上应作退站处理。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全市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退站、滞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提高培养质量
(八)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推动博士后科研“两站一基地”(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四平台”(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发展,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服务叠加,形成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产品相互融合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设站单位依托国家和市级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或依托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探索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成果库,加强与企业技术创新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对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九)实施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依托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政府交流平台,鼓励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对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围绕金融服务、航空产业、交通物流、信息通信技术等重点合作领域,以及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专业领域,与新加坡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培养博士后,加快培养一批具有海外研究经历的博士后青年创新人才。对入选计划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期给予一定资助,培养期最长不超过2年,选派单位可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十)支持学术交流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设立重庆市博士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支持项目,支持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协议,定期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对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市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每年择优给予资助。
(十一)完善评估机制。建立实时动态的博士后评估体系,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动态跟踪。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实施分类评估,每5年开展1次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每3年开展1次市级博士后工作站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给予1年整改期限,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设站资格。
五、支持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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