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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2011-7-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将第四条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在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应按规定办理各类增值税资格注销手续,并进行增值税清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现将《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操作规程》予以发布,从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增值税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受理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业务。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及其他各类增值税税务认定资格注销手续,并进行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按《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各类增值税税务认定资格主要是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类和报批类相关税务认定资格。
第五条 纳税人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应一并进行消费税清算。
第六条 清算期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期超过3年的,清算期限为3年;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期不到3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清算期;纳税人在清算期间经过税务稽查的,清算期从最后一次税务稽查的检查所属期限的截止日期起,到申请注销登记之日止。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清算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组织,税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在清算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或骗税嫌疑等情形的,应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受理当日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作“注销登记”案源处理,发送到税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60天内完成清算工作,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税收清算表》(附件一),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栏和“检查情况”栏签署意见,同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签署清算意见。
第十条 清算主要内容包括: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