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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府发〔2009〕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六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4〕10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友谊奖”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和奖励在重庆建设和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荣誉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原则上持有重庆市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四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评选工作,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仪式当年举行。

第六条  荣获“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市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