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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渝府发〔2005〕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精神,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有力地促进了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在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5〕3号 ,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决摈弃一切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真正确立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真正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社会地位。加强服务,改进监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素质、健全管理,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平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国内市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统一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在发展国家鼓励、扶持类产业和环境保护项目,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在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和外汇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出口退税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三)允许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电力、邮政、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矿产资源等行业和领域改革。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四)允许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可以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依法受让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产权或经营权。

(五)允许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六)鼓励投资办学。鼓励非公有资本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投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特别是高中阶段学校和民办高校,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鼓励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捐资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七)鼓励投资文化体育产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口业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并可以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领域,在国有企业控股的前提下,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和发行、电台电视台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发行放映等国有企业;参与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体育企业。

(八)鼓励投资医疗卫生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营利性医院用地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用地价格授让(租赁)土地,并按“收支两条线”返还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租金)。在人才引进、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120急救绿色通道定点医院、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公办医院同等待遇。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设立和许可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鼓励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参与其剥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被收购企业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兼并、收购重组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区县(自治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的,改制后继续有效,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十)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积极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改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鼓励增加科技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项目经市级有关部门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所需国家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十二)鼓励支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中试、科技信息、咨询、技术交易和推广等公共技术服务。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业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和研发中心。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平等参与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技术专利,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予以科技专项经费资助。

(十三)鼓励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在产业结构调整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建立与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支持农村信用联社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

支持并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服务。积极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信贷扶持计划。

完善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以开展企业联保贷款,动产质押贷款或担保业务。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争取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贷款。

(十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抓紧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中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信托业务。支持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

(十七)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规范和发展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积极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并可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

(十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设立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扶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担保机构从经营之日起,并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创新融资担保平台,支持区县(自治县、市)特色工业园区、都市工业园(楼宇)、大型商业地产商通过土地、房产抵押授信等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鼓励支持和引导公众创业

(十九)鼓励支持公众创业。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应届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企业,自工商部门核准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验照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工本费等费用。鼓励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代理等服务。市政府每年对扶持创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独资、合资、合作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在场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保险等待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统一的政策。

(二十)放宽创业条件限制。适当降低初创小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门槛,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企业名称,可不受注册资本金大小的限制,可直接冠以“重庆”市名。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