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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19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地陆续开始推行使用具有税控能力的出租车计价器(以下简称税控计价器)。为了对计价器的税控功能和推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必要的规范,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控计价器具有可靠存储、显示和采集运营数据并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税控计价器税控功能的技术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出租汽车计价器生产厂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出租汽车计价器技术标准和税控技术条件研制和生产税控计价器。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非税控计价器。
三、税控计价器的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