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工作部署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 ( 财金〔201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贷款申请条件

(一)个人贷款

借款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4)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1)、(2)、(3)项内容的审查责任主体为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第(4)项内容的审查责任主体为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对于创业时间未超过5年内的新创业者,应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

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即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以15万元∕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人即75万元。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1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行申请。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5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5人进行申请。

(三)企业贷款

以小型微型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原则上要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相关指标解释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

6.刑满释放人员是指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7.高校毕业生是指: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8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经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毕业回国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范围。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 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按照扶贫部门有关办法确认的贫困户成员。

10.网络商户是指在重庆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或入驻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电商,以及按照《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规定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是指:农村户籍(或户籍住址在街道乡镇以下行政村)创业人员。

二、明确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15万元∕人、上限75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10万元∕人,上限200万元。

(二)贷款利率

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截至2014年底,包括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下同)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础利率的3个百分点,其他区县不超过2个百分点。

(三)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在具体操作中,个人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3年,企业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2年。若一次性授信1年以上,需每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对按期还款、个人贷款带动就业超过6人(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超过20人)、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