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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商业商务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商业商务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渝府办发〔2017〕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4〕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房地产去库存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完善调控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房地产去库存取得较好成效。2016年,全市商品住宅可售面积逐步减少,但商业商务房地产规模还比较大,仍是房地产去库存的工作重点。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全市商业商务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控制新增供应、支持转型利用、鼓励自持经营、扩大市场需求等调控措施,加大商业商务房地产去库存力度,力争“十三五”末将商业商务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范围。
二、政策措施
(一)控制商业商务房地产建设用地新增供应规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优化调减商业商务集中区域的规划建设总规模,适时放缓或暂停规划实施;严格控制商业商务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对库存量较大的区域实施限制供地或放缓供地,避免在同一片区集中供地和开工建设;在开发强度较大的商业商务房地产建设综合用地出让前,应研究确定合理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提升开发项目品质;主城区实施较大体量纯商业商务或商业综合体供地的,应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条件中明确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自持建筑面积60%以上房屋至少5年,期间自持房屋不得对外销售;未经批准,严禁利用工业用地从事或变相从事商业商务用房开发或改造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
(二)支持实施商业商务用房转型利用。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商务项目,目前未开工建设或在建未出售且根据有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开发企业申请并依法获得批准后,可按批准要求调整项目用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属商住混合类开发项目的,可适当减少商业商务用房开发规模,商住比可控制在2∶8以内,但不得调增地下商业建筑规模;经批准调整商住比例或调整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价款。项目调整转型后,按批准规划用途对应的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技术标准,申请相关的审查、验收或备案,其水电气价格按批准规划用途的相应标准执行;对商住比例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强制性内容要求的用地,按本意见要求调减商业商务建筑规模的,在不涉及主导用地性质和重大利害关系调整的情况下,可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对在本意见印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以去库存为由申请调整商住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消防总队)
(三)支持开发企业自持经营商业商务用房。支持开发企业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多种经营方式,自持经营商业商务用房,自持期间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缴房产税;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