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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 [2000] 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3]257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5月2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全市现有劳服企业2000多个,年生产经营总收入39亿元,利税2.8亿元,城镇从业人员近10万人,已经成为我市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劳动就业的重要安置基地。但是,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劳服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局势和社会安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因此,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部等十个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再就业工程1998-200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渝委发[199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就业工作,加强领导,大力支持,推动劳服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安置基地的作用,合理利用我市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劳服企业要成为我市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重要安置基地,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级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发展劳服企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就业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年终进行考核检查,对发展劳服企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劳服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协调、法规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劳服企业健康发展。

二、要坚持面向市场、依托主导产业、发展第三产业、推动横向联合的发展方针

(四)劳服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面向市场、优化结构、背靠主厂、服务主厂,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依托我市主导产业,生产配套扩散产品。

(五)依靠科技进步,开发、研制和生产市场适销对路的产品,不断提高产业和产品的技术含量,注重质量管理,增强自身应变能力,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社会服务范围,着力发展社会服务、社区服务、信息咨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旅游等新兴项目,促进市场发育,提高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七)努力创建集团化企业,扩大规模经济。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的工商、工农、工贸、工科(研)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也可与乡镇企业创办、联办企业。

(八)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开展边贸、经贸活动,努力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对符合条件的劳服企业,有关部门应赋予产品和商品进出口自主权。

三、鼓励劳服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九)劳服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十)为使更多的残疾人有就业的机会,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服企业,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准,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减免税照顾。

(十一)对劳服企业符合规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科技开发项目的立项,经委、计委、科委等部门要给予帮助。

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地筹集劳服企业发展资金

(十二)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对劳服企业所需资金要尽力给予支持,配合做好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

(十三)劳服企业要通过租赁、有偿使用、联营、投资入股和失业人员集资、职工集资和入股等形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同时,要大力引进外资,加快合资合作步伐。

五、加快推行股份制步伐,明晰产权关系,是劳服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途径

(十四)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的基本原则是以股份为基础,实行个人股份、资本股份和其它股份相结合,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可以吸收部分法人股,企业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和按股份所有,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十五)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产权界定的原则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为国家所有,其它法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由职工自己投入以及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能够确认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六)主办单位用自有资金借给劳服企业的,作为劳服企业负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