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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18〕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或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1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另外,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清理并适时废止涉及著名(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定对涉及著名(知名)商标制度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市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95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80号)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1998〕130号)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68号)

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6〕185号)

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

九、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60号)

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临时校舍处置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