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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5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1-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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