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规〔2017〕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7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
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津财规〔2017〕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并结合我市电影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的部分。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支持电影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影院和既有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
(二)对数字节目卫星租赁、传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予以资助。
(三)对影院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市场监管设备予以适当资助。
第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一)根据重点制片基地业务增长率、设备使用率等考核结果,对其建设运营予以适当资助,支持其提高社会服务效能。
(二)对重点制片基地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重点制片基地承担的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予以适当资助。
第七条 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本市优秀影片制作、发行和优秀国产影片放映。
(一)经评选确定,对票房排名靠前、社会和经济效益突出、制作技术突破创新的本市优秀国产影片出品单位予以奖励。
(二)对发行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市级重点影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三)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的影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在海外电影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市优秀国产影片出品单位予以奖励。
(五)对在影响较大的国际国内电影节获奖的本市国产影片市内出品单位(第一出品人)予以奖励。
(六)对放映本市出品影片成绩突出的影院,按照实际排片场次及时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对经专家推荐并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天津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管委会)审定的传承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国产影片发行、放映单位予以适当资助。
第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落实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配套补助。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促进电影繁荣发展的要求,经财政部或市财政局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天津市管委会及所属办公室开展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工作,项目管理、评审,票房监督检查,培训等支出,由市财政结合实际需要在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十二条 天津市管委会根据我市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年度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并由所属办公室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电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凡符合年度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不得申请当年电影专项资金资助:
(一)安装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
(二)同一时期安装和使用两套以上(含两套)电影院票务软件产品;
(三)改动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收入数据;
(四)使用未经备案的电影票纸;
(五)不上报票房收入数据又不履行相应报告程序;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数据;
(七)拖、欠、拒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其他违反电影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其中:奖励类电影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并与当年9月30日前全部细化。
第十七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