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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 ( 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8月7日


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 ( 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条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阶段的不同,基地(园区)分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创型市场主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市级创业园区主要培育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其入驻对象不受创设年限限制。其中,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年度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应当建立孵化基地(园区)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服务对象期满出园入驻。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1年以上。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其他条件特别优秀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推荐,市级评审小组研究,可以放宽运营期限至6个月;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5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4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年均入驻服务对象(含电子商务平台)达50户以上或入驻服务对象年营业总额达1000万以上的孵化基地,可以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务对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大学生创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