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8〕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民营企业座谈会暨走访服务民营企业动员部署会要求,大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全力抓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好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基层人力社保服务窗口等平台,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政策宣讲会、上门送政策送服务等活动,及时将人力社保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讲清讲明讲透,大力营造重视、关心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情况报送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情况向市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加强上下沟通、协同联动,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1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民营企业座谈会暨走访服务民营企业动员部署会要求,大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结合人力社保部门职能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民营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凡参加了我市失业保险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鼓励民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凡民营企业招用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残疾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重点群体,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企业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给予社保补贴。支持困难民营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根据培训工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予以适当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加大融资扶持力度。民营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按规定合理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或贴息比例,提高部分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返乡创业的民营企业招用重庆籍农民工1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当年在金融机构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
三、加强民营企业就业用工服务。建立民营企业用工保障“市场+公共就业服务”机制,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用工保障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用工保障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在重庆就业网、重庆人才工作网、人才公共服务平台等为民营企业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免费为民营企业组织跨区县、跨省市和高校引才专场招聘及引才活动,免费提供人力资源供求情况、企业用工监测分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或1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四、继续实施社保降费政策。民营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失业保险总缴费比例从2%降至1%。民营企业符合我市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政策条件的,继续执行降费减负政策。国家“新一轮”降费减负政策出台后,将及时贯彻落实。
五、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引进人才。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 (
渝府发〔2009〕58号
)条件的,享受安家资助、岗位津贴、个人所得税奖励、契税奖励等政策,具体标准为:一次性安家资助每人最高可享受200万元,岗位津贴每人每月最高可享受8000元,人才在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实行全额奖励,在渝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给予契税奖励。引进人才符合“
鸿雁计划
”条件的,按人才在渝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2倍、1.5倍、2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入选“
鸿雁计划
”的,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企业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费用、个人推荐人才奖励、引才工作经费等支出。
六、加大民营企业人才服务力度。对民营企业引进的符合
渝府发〔2009〕58号
、“
鸿雁计划
”入选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重庆市人才服务证》,配备服务专员,享受子女入托(学)、医疗、配偶及子女就业、免费使用专利数据库资源、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评定中高级职称和岗位聘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居留签证、优先申报人才项目等“一站式”人才服务。
七、加大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力度。放宽民营企业人才职称申报条件,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审不受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将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区县,民营企业特殊人才申报职称评审且符合条件的,免收职称评审费。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凡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设站单位补助;对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