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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20〕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重点人群开展以工代训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就业(需在本企业工作并与本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两年以上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开班时间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就业(需在本企业工作并通过本企业全部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持中小微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2020年6月1日后仍处于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组织在本企业工作且通过本企业全部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各区县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适当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准确把握政策执行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