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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长期发展;有利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一)2018年2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