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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7.08                                     皖地税函〔2016〕446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要求,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6〕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

1.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购买商品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3.落实好国家和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政策,省内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按项目独立核算、按规定在当地缴纳相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4.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地税机关应当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做到税收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建设同步。

5.对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实行1.5%的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

6.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要在现行预征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0.2个百分点。

7.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幼儿园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9.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经省级地税机关依法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

二、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去库存”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将政策宣传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涉税办理、优惠政策解读等方面加强个性化辅导,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政策直达各类受益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