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府发〔2009〕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六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4〕10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200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招商引资,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入区投资兴业,促进重庆及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在认真执行现行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 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
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五、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包括:保税港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保税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七、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在1个自然月内将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九、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
十、进出保税港区应检物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
十一、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和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费。
十二、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