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9〕50号)精神,切实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各项工作,现就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核定标准适用平均工资问题
(一)在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626元/年(5469元/月)。
(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407元、下限为3282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407元、下限为3282元。
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
渝人社发〔2013〕66号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