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煤炭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规范
资源税费制度,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9号)精神,现就实施我市煤炭
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市煤炭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