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工〔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2021年5月31日)规定,全文废止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
为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8年3月20日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
》 (
鲁政发〔2015〕14号 
)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是现已委托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财政资金、利息收入和资金运营收益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符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在山东省境内设立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
第五条 代偿补偿资金按照“扶小微、广覆盖、分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牵头,以各地政府为主导,推进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建立共同合作的代偿补偿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 代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负责管理。其中: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微企业代偿补偿项目的确认、审核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机构的合规性审核。
第七条 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开设在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托管机构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运营、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其他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与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都应列入代偿补偿资金合作范围。
第二章 补偿对象
第九条 担保机构条件。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且在拟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项目担保期间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且不得以业务评审费咨询费等变向提高担保费率。
(五)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的担保机构。
第十条 代偿补偿项目条件。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7年8月9日之后开展的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二)单户企业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
(四)被担保企业不得担任融资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第三章 代偿风险分担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