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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7-05-04       沪人社规〔2017〕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29号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

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

(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

(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

(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一)申报条件

1.就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4)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应青年的实际需求。

2.创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创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

重点发展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一定规模、孵化功能比较健全、成效比较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成为创业见习基地。

(二)考察确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申报条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就业或创业见习试运作基地,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试运作的见习基地同等享受本市有关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对于各方面条件较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且见习运作较规范的试运作见习基地,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达标,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正式见习基地。

(三)跟踪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日常跟踪管理,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于正在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活动的青年,应主动跟踪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见习成效。对于就业见习后被就业见习基地留用的学员,应督促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学员,应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于创业见习后的见习学员,应鼓励创业见习基地加强跟踪帮扶,提供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见习基地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四)考核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每年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见习基地的评估工作。经考核评估,见习规模大、见习质量好、见习管理规范的见习单位可评为“上海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或“上海市创业见习示范基地”并予以挂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或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整改不力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取消见习基地的决定,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就业创业见习的相关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发放到见习学员本人账户,见习学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见习带教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发放至提供带教服务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

对于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就业见习基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