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8〕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脱贫攻坚的意见》、市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渝府发〔2017〕41号
)、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深化就业扶贫,助推乡村振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现就开展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和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特别是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增收脱贫为目标,通过建立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鼓励一批能人创业致富,带动一批城乡劳动力就业,脱贫一批贫困户家庭,打造一批创业就业示范亮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主导的营运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建设。按照先区县创建、后择优评选市级示范的步骤开展。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运营经费通过财政奖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渠道解决。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要体现带动就业、助推脱贫的成效和街区、山村的特色。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申报主体可为社区(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场地及设施要求:创业就业示范街应位于城区或乡镇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较为集中的地方,具备一定的民族、民俗、文化或商业特色,有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应位于乡镇街区之外的村内,且具备一定的民族、民俗、文化或商业特色,有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等基础设施。收费的旅游景区景点不得作为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申报。
(三)管理机构要求:应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至少有3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兼职的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有为创业主体及其就业人员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内容。
(四)吸纳就业人员要求:创业就业示范街应有不少于20户各类创业主体,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商业模式或业态,平均每户创业主体吸纳的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整体吸纳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残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去产能企业职工等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就业人数不少于吸纳就业人数总量的20%。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应有不少于10户的各类创业主体,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经营模式或业态,平均每户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整体吸纳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吸纳就业人数总量的20%。
(五)重点群体就业人员的基本保障:创业就业示范街吸纳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其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吸纳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全年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其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向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推荐,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见附件1)。
(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