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5〕12号
全文废止2015-07-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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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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