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人社规〔2019〕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3/12/3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0%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仍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