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6〕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7/3/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沪府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个人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以下称“培训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劳动者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的督导抽查和绩效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核拨,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其中,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其他经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可享受培训补贴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补贴实行优质优价。劳动者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参加补贴培训,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原则上应为经评定的A、B级培训机构。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当年度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

第四章 补贴培训和考核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后,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本市建设完善“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劳动者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实施补贴培训的同时,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学员参加相应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经考核鉴定后,劳动者考核鉴定成绩均应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第六条第(三)类对象申请鉴定费补贴的,可在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如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超出毕业学年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第六条第(一)、(二)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第六条第(三)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服刑、戒毒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关于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其拟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或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开展的技能培训。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经认定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身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用人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培训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实施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结合相关职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实施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未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认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实施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实施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实施机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补贴,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经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实施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对在沪从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二)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三)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四)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五)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