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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0〕349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天然气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天然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管理

(一)认真梳理供气环节减少供气层级。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天然气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大力推进供气环节扁平化改革,通过新增省网接气点、调整经营体制、变更转输管网用途、整合转输企业、改扩建输气管网等举措减少转输环节,实现省网至各城燃企业的直接输送。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的“背靠背”分输站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省内管道。要对本辖区天然气供气环节及各环节价格进行梳理,厘清天然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杜绝层层转售、不合理收费等问题。

(二)合理制定天然气管输价格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天然气输配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个别地区尚未制定配气价格政策的,要于2020年底前制定并对外公布;已制定天然气管输与配气价格的,要根据市场形势和配送气量变化,适当校核调整,从紧控制天然气购销差价。

(三)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是制定天然气输配价格的重要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天然气输配企业的有效资产、准许成本等进行定期监审。有效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准许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输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剔除。

二、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管理

(一)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监管,保持基本稳定;气源价格异常波动时,合理安排用气价格。居民用气价格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差异较大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各地要综合考虑气源供应、群众需求、企业经营成本等因素,完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或核定专项采暖价格等政策,最大限度降低采暖用气价格。

(二)推动实施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今年受疫情影响,暂缓实施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今后视情适时启动。各地要完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终端最高销售价格根据省级城市门站价格,结合输配价格,实施联动,提高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时效性。

三、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一)定义及内涵。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费含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居民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工程安装服务及材料等费用支出。居民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发改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原则制定,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为非居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服务的单位,可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改造费,具体标准由实施预埋或改造工程的单位与用户根据燃气工程安装服务及材料等成本费用协商确定。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由城镇燃气企业或利益相关企业施工的,鼓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工程安装单位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取消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