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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上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后备资源,是指经认定的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三)分级保护。

对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1.名木及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2.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3.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制。

按照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政府职责。

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复壮及宣传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三)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统一组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家库,专家库应涵盖植物保护、林学、园林、土肥、植物分类等领域。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家主要参与古树名木鉴定、认定、养护指导、抢救复壮、保护和迁移方案审查、安全评估、死亡原因调查等工作。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责任、开展巡查指导、加强行业监管、组织养护规范的宣传培训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等。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日常养护标准,设置必要保护设施,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负责组织鉴定古树后备资源,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后续监督指导工作。

民族宗教、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资源调查与认定

(一)普查认定。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树木进行鉴定、认定以及公布,并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信息。

(二)数字化管理。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责任人、巡查检查记录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四、养护管理

(一)养护责任人。

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

1.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2.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3.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4.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5.其他生长在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二)养护协议。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的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及时重新签订日常养护协议。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养护责任人可以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

(三)巡查指导。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巡查制度,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检查和养护指导:

1.对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巡查最长间隔时间为一个月;

2.对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巡查最长间隔时间为三个月;

3.对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巡查最长间隔时间为六个月。

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人及时采取相关救治措施。

(四)濒危抢救。

养护责任人应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对所涉古树名木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补助。

(五)保险制度。

遇台风、暴雨、大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古树名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鼓励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险制度。

五、保护管理

(一)保护范围。

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1.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2.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3.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