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3〕31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聚力服务全省经济加快恢复发展,持续巩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良好态势,现就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坚持需求导向,持续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支撑
1.强化过渡期内规划保障。力争6月底前完成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的过渡期内,对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全额保障规划空间。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在申报用地用海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系统,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
2.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在坚持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的前提下,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算。
3.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
4.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分解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加快推进实施,尽快形成一批可用指标。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申请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各地通过拆借或有偿调剂等方式,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报批补充耕地指标需求。
5.加强重点项目用林保障。坚持分级统筹,有保有压,用好国家分配定额,积极争取国家备用定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用林应保尽保,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及时保障。
6.加大砂石资源投放力度。年内新出让砂石采矿权不少于40个,力争达到50个、新增产能1亿吨。对服务保障重大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的砂石采矿权,加快出让、登记审批进度,确保尽快投产达效。
7.做好重大项目用海保障。全力支持中广核山东招远核电厂一期工程、青岛港董家口港区北三突堤7-8#泊位工程、烟台港西港区#315-#317泊位工程、日照港岚山港区LNG接收站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海。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用海手续办理,力争保障渤中海上风电项目用海1.3万亩。
二、坚持节约集约,持续推进自然资源高效利用
8.探索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9.改进土地供应方式。深入推进“标准地”供应,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等重点区域工业用地100%实行“标准地”出让。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10.鼓励提高既有土地利用效益。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可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1.加快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深入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政府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市场主体改造等多种开发模式,激发各级工作的积极性。
12.加快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扎实做好“未批已填”类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集中备案工作,力争3月底前获自然资源部审查同意。盘活利用历史围填海区域,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用海。
13.探索实施海域立体综合使用。支持海上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用海主体协调一致的前提下,鼓励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围海养殖、盐田、电厂温排水区、风电场等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
三、坚持守正创新,持续提升自然资源服务效能
14.允许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容缺审查。对暂未获批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暂未取得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等要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同步推进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并确保在报省政府审批或审查前完成的情况下,可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
15.优化用海审批服务。对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多个项目用海,均属于省政府审批权限的,可打捆整体进行用海论证,分项目出让海域使用权。对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的省政府审批权限用海项目,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与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合并审查。竣工验收合格的,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合格通知。
16.优化重大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审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名录中的项目以及重要基础设施、民生和国防项目等,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符合经省政府同意的上报国家待批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据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在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前提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