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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实现住有所居的发展目标,加大保障性住房筹集力度,引导保障性住房合理、科学布点,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法〔2011〕28号)、《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有关规定,经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建的范围和方式

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按比例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

按比例配建保障房是指本细则公布后,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无偿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如特殊原因不能配建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时,须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未经同意,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按比例配建标准为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的保障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统一管理。

鼓励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房,或超出规定配建比例将商品房自愿纳入保障房管理。超出本细则比例要求配建和自愿纳入管理的保障房产权由开发单位持有,在一定年限内按照市政府保障房管理规定自主经营。

二、按比例配建保障房审核和办理程序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按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作为建设项目保障房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配建面积纳入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保障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原则上最大套型面积不得突破90平方米。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项目规划条件,将配建保障房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公告。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中再次明确保障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配建保障面积以《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中最终确定的配建面积为准。

(三)市住建部门对未落实配建要求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允许开工建设。

(四)市住建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要迅速与土地竞买人就配建面积达成配建协议,并明确配建保障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套数等内容。配建保障房的房源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集中安排配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实地核查项目配建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建的,应停止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