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财规(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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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资源,促进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积极解决群众停车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非税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南京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停车设施管理与建设,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资源,规范全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5号)和非税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车收费资金是指利用道路、公共场所等公共资源取得的停车收入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收入,具体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公共资源划定的停车泊位取得的停车收入;
(二)占用公共资源建立的停车场(存车处)取得的停车收入;
(三)有政府性资金投资的经营性停车场收入;
(四)根据相关规定,应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停车收费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八区,其他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停车收费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全市非税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停车收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性,及时保障全市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并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完善停车管理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停车管理和停车收费资金征收的业务指导工作。市停车设施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各区停车设施管理和停车收费资金征收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停车管理和停车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停车收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停车泊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与委托征收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