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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市“地沟油”治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以下简称“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非食品原料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把非食品原料处置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范畴,将“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力争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完善管理制度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非食品原料,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可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完成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备案后,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由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在符合防疫条件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或者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专用回收容器,建立处置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依法处置废弃油脂,并记录数量及去向。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内的食用油经营者应把好食用油进货关,查验食用油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提倡餐饮单位采购非散装食用油。(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实施政策引导

  落实《浙江省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行动计划》,加快绍兴市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积极争取省级试点,推进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诸暨市政府、嵊州市政府、新昌县政府)

  引导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调整完善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建设局)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不断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工作机制,细化完善非食品原料处理办法,指导各区、县(市)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非食品原料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

  研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利用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沟油”科学鉴定方法及时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