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类金融机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金发〔2019〕13号
各市(州)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提升部门协同监管效能,进一步加强类金融机构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要求,全省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要进行统一规范,各级金融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严格把关,提高准入质量。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要履行好审批(审核)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好登记注册责任,共同做好规范主体资格工作。
对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了准入规则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要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要求,做好审批(审核)或备案,企业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准入规则的,根据相关文件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要求,由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取得可行性评估报告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国家已经明确了省域内的总量限制,目前我省已经满额,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前,原则上不再新设。现有的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6〕21号)要求,对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涉及金融业务的,由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严格审查,出具可行性评估意见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得擅自放宽准入条件。
二、明确分级审批监管责任。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相关规定,新设立类金融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审查、审核)的由相对应的同级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统一将审批(审查、审核)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各级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好日常监管责任。
三、联合开展存量主体的清理规范。依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类金融机构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金融风险隐患大排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配合、分级管理、属地责任、各司其责”的思路,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存续的类金融机构共同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金融工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类金融机构登记名录,组成检查专班开展风险大排查,组织现场检查和执法行动,建立健全清理规范工作台账,实行分类监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的,在政策上予以支持,鼓励做大做强;对存在一定风险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达到监管条件的,支持其继续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风险严重的机构,要督促其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