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发〔2007〕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拟定的《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质监局 市市政公用局 2007年8月)
为有效防止车用燃气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全市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充装、检验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充装单位的设立,须报经市规划、市政、质监、消防等部门批准,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分别取得气瓶安装、充装资格。其中,气瓶安装单位还需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定点改装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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