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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医保待〔2021〕94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徐政办发〔2021〕86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徐医保待〔2021〕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长护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具备开展长期护理服务资质,经评估后与长护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长护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失能失智的参保人员提供照护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

定点护理机构的管理,坚持优化配置、强化服务、公平公正、平等协商、动态管理原则。

二、申请成为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取得有效的许可证书、备案回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2.营业场所、人员配备、服务设施配置、财务管理、价格政策等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及要求。

3.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与长护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5.正式运营照护服务3个月以上。

(二)其他条件

1.养老机构

(1)具备一定医疗护理条件。无内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卫生所(室)的,须就近与至少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指二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服务协议。

(2)为享受照护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独立设置照护区域或房间。专职护理员与照护病区床位比不得低于1:5。

2.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护理院等)

(1)设置独立的照护病区,且照护病区床位不少于20张。

(2)执业医生与照护病区床位比不得低于1:20,执业护士与照护病区床位比不得低于1:10,专职护理员与照护病区床位比不得低于1:4。

3.“失智专区”设置条件

服务机构的“失智专区”至少设置20张床位,至少配有2名经过失智照护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或者养老护理员,照护人员与失智人员配比不低于1∶3。“失智专区”应当封闭安全、自由舒适,具备提供多样化照护服务的能力,满足失智人员不同层次的照护需要。

4.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机构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提供社区居家护理的专职护理人员不得低于10名,提供居家护理的执业医护人员不得低于3人。

三、具备规定条件,同意执行徐州市长护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接受经办机构检查、考核,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的机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提供以下材料的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正、副本复印件:

1.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相关证照。

2.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三)工作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协议管理前3个月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医技人员、专职护理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五)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

(六)申请协议管理前3个月的财务报表和业务量(含实际开放床位数、服务人次等);

(七)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执业地点地理位置示意图、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八)服务项目(范围)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以上申请资料按照《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表》(附件2)的要求、格式填报,使用A4规格纸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标注目录、页码,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四、申请协议管理的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申请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申报相关资料或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长护险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长护险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协议机构被解除长护险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经办机构根据长护险服务需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工作,评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