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自然资规〔2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地质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自然资发〔2019〕6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项目申报
(一)优选申报项目。省地质局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自然资发〔2019〕6号)的要求和《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试行)》(鄂自然资函〔2019〕165号)确定的范围,根据轻重缓急,在项目库中合理选取。对未纳入项目库中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先行确定防治措施,纳入项目库后再进行申报。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得纳入项目申报范围: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或应由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应由工程建设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突发地质灾害采取的抢险救灾和临时应急处置措施。
(二)强化项目论证。省地质局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前,要先行组织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勘查设计论证和审查,督促项目勘查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专家意见逐条对照修改,明确项目建设工程量、投资预算和绩效目标,确保项目论证质量。各地组织审查,应采用回避原则,从国家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或湖北省地质专家库中选取长期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及概预算工作的专家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应严格把关,并对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三)规范申报程序。各市、州、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汇总申报年度项目计划,并填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管理平台。所有纳入年度计划申报的项目均应提交设计(工作)方案,其中,工程治理项目需完成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等程序,且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达到初步设计及以上精度,对没有设计(工作)方案或设计精度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列入申报计划。省厅将对各地年度项目申报计划进行复核,对市、州、林区审核把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关于项目实施
(一)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单独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市、县级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实施管理权限下放到下一级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搬迁避让等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的项目,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监管,督促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问题督促进行整改。
(二)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招投标文件及项目设计,依法及时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程序组织施工,不得将承包的治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理,对工程项目承担监理责任;勘查、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派驻现场代表并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参与关键工序和工程的验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其纳入征信管理。
三、加强项目监管
(一)强化施工设计。项目任务和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尽快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任务、施工组织、流程工序和质量、安全保障等各项制度措施。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审查,相关审查资料应录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管理平台。
(二)强化检查督办。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生产安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省地质局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填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管理平台和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并按季度向省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省厅不定期组织项目实施情况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