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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5〕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人武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武部,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军队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

  准确把握、严格落实范围和标准,是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对军人军属作了明确的界定,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弟妹等亲属。

  (一)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人员身份由团级单位出具证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除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人员外,其他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两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可适时放宽。

  (三)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民生领域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2010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的法律援助事项,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查工作,确保应援尽援。

  (四)法律援助管辖范围。诉讼类案件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类案件向申请人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立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一)实行“三优先”原则。军人军属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