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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1985年9月11日     (85)冀税二字第32号
一、问:有的县城行政区划不完善,是否可以按企业性质或城市建设规划划分适用税率?
答:应按现行的行政区划划分税率,不能按企业性质或城市建设规划划分税率。至于行政区划不完善的,可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二、问:有些企业如交通运输公司,由公司统一核算,公司在市区,但其下属单位在县、乡,如何缴纳城建税?
答:按核算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所在地的税率,在缴纳“三税”的地点缴纳城建税。
三、略。
四、问:国营,集体企业和有证个体工商户到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产品、商品,如何缴纳城建税?
答:凭纳税登记证或外销证明单,回原地随“三税”一起缴纳城建税。
五、问:有证个体工商户是农村的但长期在城市生产和经营,适用什么税率?
答:纳税登记和缴纳“三税”在城市的按城市税率;纳税登记和缴纳“三税”在乡村的按乡村税率。
六、问:有证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者每月(次)纳城建税很少,是否可定个起征点?
答:每次或每月征收的城建税不足一角者可不征。
七、略。
八、问:国营和集体税大利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