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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粮法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3月28日 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加强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规范企业运作,保证储备食用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2021年8月27日



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省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有效发挥省级储备食用油调控市场的作用,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食用油,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食用油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省级储备食用油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第五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承储企业,对储备食用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责,并服从政府调控需要。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六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计划规模,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地方政府储备食用油指导意见提出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共同下达。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食用油的行政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审核、拨付省级储备食用油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向承储企业提供省级储备食用油的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具体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库存平均成本拨补。有关费用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由省财政厅直接拨补到承储企业。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根据省级储备食用油计划和实际购进结算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信贷资金。省级储备食用油贷款实行与储备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购进、销售回笼资金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督。

第九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或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粮油市场调控政策,承担应急保供造成省级储备食用油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核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负担。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承储企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部门,根据粮油企业罐容设施、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等,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食用油专用油库;

(二)油罐容量1万吨及以上,储存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与食用油储存功能、进出方式、食用油品种、储存周期、安全生产等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设备;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食用油质量指标的条件;

(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和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满足储存需要的罐容规模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以自有罐容设施承储,不得租罐储存或委托其他企业(库点)代储代存。省级储备食用油实行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保证省级储备食用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储油新技术,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健全作业、防火、防盗、防洪、避雷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程序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四章 轮换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省级储备食用油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承储企业在确保月末库存量的基础上可以多次轮换,推陈储新。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以油脂品质、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均衡轮换、先入先出的原则开展轮换。省级储备食用油轮换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择机轮换,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因宏观调控需要,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同意,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定额补贴和利息补贴。

省人民政府因宏观调控需要,调整省级储备食用油最低实物库存量,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不扣除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通过书面或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平台适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轮换申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及时审核批复。承储企业应按照批复轮换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未经同意自行轮换(含调换品种)的,视同擅自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

第十七条 轮换入库的食用油经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按照程序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入库数量、品种、质量、价格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确认。并实行定库、定罐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由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所购进的食用油转作企业商品油,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