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发〔201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广大村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防患意识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农民建房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农民建房的工程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普及节能、抗震、环保、防灾常识,提高广大农民的节能、抗震、环保、防灾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农民依法建房、科学建房、安全建房的观念,确保广大农民建好房,住好房。
二、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明确和强化工作职责,科学合理地核定人员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应根据《南通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通安委办〔2011〕19号)相关要求,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责任制,落实专人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跟踪、分析、统计、应急救援、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业务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相应待遇,确保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稳定。各地财政部门要对村镇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因经费和人员不到位,导致村镇质量和安全监管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网络。各乡镇长(街办主任)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居民和农民自建房业主,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等各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居),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量大、面广、点多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体系。
三、严格行政许可,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源头管理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项目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参与各县(市)、区村镇规划中相关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的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村镇建设专项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
村镇范围内,除临时性建筑工程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