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发改收费〔2020〕3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74号》规定,本文已被修订并替代,请参考济发改成本〔2023〕274号文本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城区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切实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山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 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
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3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营者依法利用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提供有偿服务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各类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所,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
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济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管理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执行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停车场
(1)公安部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 配套停车场
(1)机场、车站、港口等交通场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2)公立性医疗机构、学校、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
3. 参照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停车场
(1)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2)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或其他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临时停车场;
(3)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
4.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收费管理权限
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财政、住建、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其他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收费标准
停车场按照定价原则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2。制定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核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区分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配套停车场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另行批复的文件。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四)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具体按照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五、申请材料
经营者向发改部门申请收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三年的收支状况或收支预算资料)正式文书;
(二)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停车场的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四)停车场库规划总平面图、场地街道位置示意图以及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等(原件、复印件);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材料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减免政策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对下列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停车场(含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30 分钟(含)以内的车辆;
(二)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停车场对前来就医就诊的,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且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明显标识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车辆;
(四)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单位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
(五)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专用车辆;
(六)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绿牌照车辆停车2小时以内(含)/天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七)国家和省有其它明确规定的车辆。
七、其他规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经营权租赁应报财政部门审批,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经营权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提供停车收费服务的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采用市场监管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点等车辆进出口处标示。收费公示牌应标明停车场收费性质、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举报投诉电话等。停车收费服务的经营者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三)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区域范围划分
2.济宁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
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区域范围划分
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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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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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域
(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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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金宇路以南、济安桥路以东、新石铁路以北、洸府河以西围合区域;
兖州区:新石铁路以南、龙桥路以东、南护城河路及滨河路以北、京沪铁路以西围合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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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域(外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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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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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济宁市中心城区
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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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车型
|
白天(7:00含—2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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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20:00—次日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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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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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时)
|
(元/小时)
|
(元/日)
|
路外
停车场
|
一类区域
|
小微型车
|
2
|
1
|
20
|
中大型车
|
3
|
2
|
25
|
二类区域
|
小微型车
|
1.5
|
0.5
|
15
|
中大型车
|
2.5
|
1
|
20
|
路内
停车场
|
一类区域
|
小微型车
|
2.5
|
1
|
25
|
中大型车
|
3.5
|
2
|
30
|
二类区域
|
小微型车
|
2
|
0.5
|
20
|
中大型车
|
3
|
1
|
25
|
说明:
1.停车不足30分钟(含)的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2.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夜间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跨时段部分按照夜间收费标准收取,其他时段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3.车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规定,小微(轻)型车为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客车或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其他为中大(重)型车。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