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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1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巩固殡改成果,加强殡葬管理,推行绿色殡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殡葬改革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工作管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新形势下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殡葬服务体系,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建立殡葬基本惠民制度,树立殡葬改革新风,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全市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骨灰集中存放,倡导节地型生态葬。积极开展“三沿五区”裸露坟墓治理,严禁“骨灰装棺土葬”和乱建私坟。继续巩固火化率和骨灰集中存放率,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积极倡导和推动节地型生态葬法,提高生态葬比例,大力提倡不保留骨灰。
  (二)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
  (三)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和公益性生态墓地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
  (四)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保障制度,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五)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治丧,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从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狠抓落实,切实提升殡葬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强化基层日常监管。将殡葬管理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基层,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并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殡葬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职责,做到责任落实、源头监管、处理及时。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7〕33号)要求,切实落实殡葬专管员、协管员制度。
  (二)加强殡葬行政执法。加快殡葬执法机构建设,各地都要建立统一的殡葬执法机构,选好配强人员,解决办公用房以及车辆等执法装备,保障执法需要。在管办分离基础上,各地要充分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实行定期巡查通报制度,对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与相关考核挂钩。
  (三)实行属地长效治理。各地要因地制宜,以高速公路两边的裸露坟墓整治为重点,实行长效治理,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对乱葬乱埋、私建坟墓、骨灰入棺安葬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基层组织依法处理。旧城改造、新路开通及各类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老坟墓,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民政、公安、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予以指导,镇村配合,统一就近纳入骨灰集中安置点,坟主不得自行迁坟易地重建。
  (四)实施殡葬惠民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民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基本殡葬服务的财政投入,按照适度普惠的原则,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五)规范墓地的建设经营行为。
  1.平抑墓地价格。公墓、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基本服务价格或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墓区建设时,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需求,做到分类设计、合理布局,并以规范化的管理、大众化的定位、多样化的选择,体现殡葬设施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应有的特性。经营性公墓要以城市公益性生态墓地为导向,确保有一定比例的低价墓供应。
  2.严格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