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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规〔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教法函〔2020〕1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教法函〔2021〕22号规定,予以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教规〔2021〕3号规定,(一)将第八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源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源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


(二)将第十条“学校主管部门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学校主管部门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9日



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院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院校招生,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院校,下同)招收初中、高中或其他学历毕业生,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职业院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招生管理制度,进行有偿招生或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和提供生源的行为应当接受学生、社会和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对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七条  职业院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依法给予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经济手段招揽、买卖生源的;

(二)与生源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违规给予相应费用的;

(三)按招生人数违规向生源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的;

(四)委托中介机构、个人或利用在校学生招揽生源并支付活动费、高额差旅补助等费用的;

(五)向推荐生源的个人支付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组织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