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发〔2016〕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要求,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全省以现有8家生产企业为基数,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全省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完善食盐生产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省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全省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省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盐业集团、省盐业协会)
6.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省市两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盐业行业协会提出、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盐业集团、省盐业协会,各设区市政府)
7.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的食盐供应由省盐业集团负责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这些地区销售食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盐业集团)
8.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合理制定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和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
9.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产盐区、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加快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生产企业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加快建设全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对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10.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省经信委是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确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各地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在改革过渡期内、新的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现有的监管责任不变,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责任单位:省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