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苏建设规〔2009〕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江苏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通知》(苏建稽〔2009〕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科学界定,明确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对象和信用信息分类
1.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代建机构)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城市房屋拆迁等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2.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以及商业贿赂行为信息。
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资质等级、联系电话等。
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执业资格类别、级别、专业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号、上岗证书号、联系电话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商业贿赂行为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依法判决,或其行贿受贿行为被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认定,所形成的贿赂行为记录。
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受到苏州市、所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批评惩戒的,分别形成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3.依据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理情况,由作出行政处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归集为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提示信息包括:
(1)被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记录、通报、曝光,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受到警告、停止施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3)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4)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警示信息包括:
(1)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2)受到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落实责任,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
4.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
(1)基本信息从苏州市建设市场监管业务信息系统中获取。
(2)良好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名称(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受奖事项、奖励日期、授奖部门等。由市场主体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资质管理处室(单位)审核后,即时通过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
(3)不良信息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认定、记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资质管理处室(单位)在本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其它不良信息被收集2个工作日内通过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
商业贿赂行为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名称(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部门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责任处室归集整理后及时通过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书面申请查询有关本地、本行业商业贿赂案件处理的判决或认定结果。在收到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有关商业贿赂案件查询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责任处室应将商业贿赂行为信息记载录入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6.按照“谁主管、谁收集、谁录入”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资质管理处室(单位)按职责负责收集、审核、记载其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市场监管业务信息系统自动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相关资质管理处室(单位)按以下分工负责信用信息的维护:
开发处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
规划设计处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执业注册人员;
建筑业处、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按分工负责项目代建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及其执业注册人员;
城市建设处负责市政施工企业及其执业注册人员;
质量安全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
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执业注册人员;
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单位)作出行政处理时,应将处理结果抄告本部门相关资质管理处室(单位)。
8.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责任处室负责对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扎口管理。已公布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需要变更或撤消的,由发布该信息的相关处室(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信用管理责任处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完成变更或撤消。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对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系统维护。并明确专人有重点地收集各地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处理的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