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8〕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1.删除第九条中的“牵头部门由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造成行政过错的或使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协办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将第十五条“市监察局和市审管办要加强对联合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项目审批造成不良后果或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修改为“市政务服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项目审批造成不良后果或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务服务局、联合审批牵头部门或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日
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审批方式:项目会商、网上并联审批、联审会议、联合踏勘及联合验收等。
第三条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的制作,负责并联审批件的咨询、受理、办理,对协办部门的督促和审查意见进行汇总,主持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工作。
(二)协办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件的咨询、办理,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工作,按并联审批的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审管办:负责联合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召集项目会商例会,组织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工作。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联合审批过程和审批效率的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当行政行为和违法违纪等问题。
第四条有关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审批项目的性质确定。
(一)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为市工商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为市外经贸局;
(三)技术改造项目为市经贸委;
(四)基本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审批阶段分别确定牵头部门:
1.立项阶段为市发改委;
2.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为市规划局;
3.初步设计审查阶段为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确定);
4.施工图审查阶段为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确定)。
第五条建立项目会商制度。项目会商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评价,通报重大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参加会商的部门为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消防支队等与项目审批有关的部门和单位。项目会商例会由市审管办召集,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部门负责确定相关协办部门,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综合审查和最终审批;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签署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再相互征求意见或以其他部门的意见为前置条件。
第七条协办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审管办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部门。对协办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牵头部门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协办部门对牵头部门转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