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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20〕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两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两决定》精神,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保护优先、分类指导、合理补偿、统筹兼顾的原则,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到2020年9月30 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查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底数

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核实,结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全面摸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存栏量、养殖目的及处置意愿等,建立一户一册台账档案,确保底数清楚,处置对象明确。

(二)分类精准处置人工繁育场所

1.对列入水生动物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撤回和注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渔业、畜牧等法律法规管理。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养殖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对具有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能用尽用。要尊重人工繁育场所经营主体的意愿,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药品标准或规范的药用野生动物,如蛇类等,可继续养殖供药用。对有史可查、有市场需求、有区域特色、有显著药用保健功效的物种,如河麂等,可继续养殖。

3.对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停止养殖。各区县要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明确补偿范围,将合法养殖、依规退养的作为补偿对象,妥善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影响。

(三)科学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1.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市有原生分布、适宜放归野外的野生动物,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通过后,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实施分批次放归自然;对市域内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市域生境容量的,向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实施放归。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

2.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观赏、科研等非食用性价值野生动物,可转让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用于观赏或科普宣传。对用于药用的,对接医疗机构和制药企业,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加速消化存量。对于转作其他非实用性用途的,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政策把关。

3.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调配。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采取委托代养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或科研机构代养,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4.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慎用无害化处置措施,对确不能按上述3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由市处置领导小组牵头,统筹协调市域内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登记造册、评估论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

(四)强化野生动物执法监督

各区县要抓住《两决定》出台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严格“双随机”检查,全面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养殖、交易等活动,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猎捕、养殖、交易、检疫、运输、食用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合力阻断非法交易链条,在全社会形成“严控严管严处”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处置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排查核实,登记造册并公示,制定处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落实责任主体,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

(二)移交和变更登记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省政府《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关于做好纳入<国家遗传资源目录>畜禽品种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物种监管职责移交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15号)中明确的物种名单,各区县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接,完成野生动物物种和资料交接、行政许可撤回、注销和变更登记工作。

(三)转型转产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制定“一类一策”“一企一策”等帮扶方案,尽量发挥人工繁育场所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四、政策保障

(一)合理补偿。严格按照省政府《意见》规定的补偿程序,确定补偿对象,测算补偿资金。对依法审批、合法养殖,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养殖成本和动物价值综合平衡制定,补偿金额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兼顾养殖设施等因素。对养殖设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土地全域整治区域内可以参照拆迁政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确定补偿价值。

(二)转型转产。充分发挥原有场地设施的作用,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鼓励转型为禽畜或水产养殖,农业农村部门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对于转型为禽畜或水产养殖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农业农村部门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信贷、税收等可享受疫情期间的企业各项降本减负政策。

(三)收容救护。对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委托代养处置任务的市级以上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从林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依托现有综合性野生动物园建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或收容救护中心,发挥其设施、设备和技术优势,对创建市级以上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基地)给予5万元/年的救护经费补助。

(四)资金保障。退养野生动物补偿资金和处置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处置任务较重的区县可向省财政申请适当补助。补偿资金由有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各区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乡镇(街道)对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偿清单。补偿清单经公示后,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生态,已经成为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密切关注的热点焦点。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压实主体责任,抓实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此项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具体负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及时注销、变更相应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加强对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场的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畜禽的接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确保补偿、处置工作顺利推进。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执法监管,防范禁食野生动物在处置过程中流入市场。宣传、网信、信访等部门掌握舆情动态,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义,及时掌握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两决定》的法律效力,引导广大养殖户调整发展方向,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物种名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物种名单

 

类别

物种

依据

畜禽

梅花鹿、马鹿、杂交野猪、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水生

动物

黄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暹罗鳄、尼罗鳄、湾鳄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黑斑蛙、棘胸蛙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