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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医保支付是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具体任务、配套措施等,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目标,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支持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改革的主要目标

各市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总额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形成符合我省实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不断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到2018年年底,各统筹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力争达到150种;鼓励和支持济南、青岛等大城市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研究与试点;逐步扩大淄博、东营等市开展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做法。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三、全面把握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总额控制。各市要发挥总额控制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不断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对结余或超额指标,要认真进行分析,按协议约定,提出合理解决意见,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在确定总额控制指标时,应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儿童医疗机构等适当倾斜。支持医共体内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基金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医保支付政策。

(二)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各市要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尽快启动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总额控制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人头(或次均)定额付费。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逐步增加病种付费的数量,充分利用既往大数据,通过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适时动态调整,原则上2-3年调整一次。对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比较稳定的疾病可按床日付费,要按照不同疾病发展的规律,治疗各阶段的费用特征以及医疗机构的类别,合理测算确定不同病种的平均住院日和床日付费标准,同时加强对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以及治疗效果的考核评估。对于不能按病种、按床日付费的住院患者,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头(或次均)定额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门诊统筹,可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并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合理测算确定按人头付费定额标